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项目名称 | 对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行政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