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项目名称 |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含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行政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于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或者未采取措施,导致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感染疾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