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项目名称 | 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