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项目名称 | 对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的;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验的精子的;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精子的;经评估机构检查质量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的;(二)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验的精子的;(三)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精子的;(四)供精者档案不健全的;(五)经评估机构检查质量不合格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