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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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项目名称 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实施代孕技术的;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二)实施代孕技术的;(三)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四)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五)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六)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