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项目名称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二)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三)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四)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五)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六)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