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返回 
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法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于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