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返回 
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项目名称 对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内容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不相符的;篡改经批准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的行政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中医药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不相符的,由原审查部门撤销该广告的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违反本法规定,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有前款规定以外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