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项目名称 | 对未组织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且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行政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