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项目名称 | 对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的,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不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导致伤害事故的行政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条 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建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