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项目名称 | 对医学会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行政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或者撤销登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