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项目名称 | 对医务人员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行政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