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项目名称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行政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证书,并自发证机关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的,给予警告,不予颁发证书或者不予延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自发证机关撤销其资质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