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行政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于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