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公安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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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转产、停产、停业、解散未备案处置方案行为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