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项目名称 | 对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的活着出具医学证明的行政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