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项目名称 |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政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