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公安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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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期限备案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信息行为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