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项目名称 | 对医疗机构违反辅助检查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政府规章】 《苏州市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7年苏州市政府令第96号)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操作规程。标本和影像资料按照规定保存。应当使用合格的检测用品和设备,不得使用淘汰的检测方法。检测和诊断项目应当登记,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检测和诊断日期、项目名称、结果、报告日期、送检医师、检测人员等,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和诊断报告。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