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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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项目名称 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使用违规名称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政府规章】 《苏州市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7年苏州市政府令第96号) 第九条 医疗机构使用的名称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医疗机构一般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限制在三个名称以内,并应当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