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统计局 | |
项目名称 | 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未经调查对象同意,对外提供、泄露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信息和数据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统计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停止调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调查对象同意,对外提供、泄露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信息和数据的。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冒用政府统计调查的名义组织实施调查,情节严重的,由政府统计机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开展民间统计调查活动时,应当向调查对象表明身份,告知调查目的,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不得冒用政府统计调查的名义组织实施调查,不得欺骗、蒙蔽调查对象。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对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信息和数据应当予以保密,未经调查对象同意,不得对外提供、泄露。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