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统计局 | |
项目名称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统计资料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统计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政府统计调查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补正,给予警告;拒不补正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告知政府统计调查对象在规定期限内补正: (一)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方式报送统计资料的; (二)以纸介质方式报送统计调查表,没有填表人、统计调查对象单位负责人签字,或者未加盖单位公章的; (三)以数据电文方式报送统计资料,没有电子签名等身份识别标志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