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统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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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统计局
项目名称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 第三十九条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 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