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公安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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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行为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