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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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水务局
项目名称
对擅自占用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水域、滩地或者临时占用期满不及时恢复原状,在太湖岸线内圈圩,加高、加宽已经建成圈圩的圩堤,或者垫高已经围湖所造土地地面,在太湖从事不符合水功能区保护要求的开发利用活动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