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公安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返回 
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经停无人看守行为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四十条第(七)项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