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对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行为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