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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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水务局
项目名称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行政相对人类别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