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 |
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