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 |
项目名称 | 对未按照标准配套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油罐车、气罐车未按照标准配套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油罐车、气罐车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更改油气回收装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油罐车、气罐车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