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 |
项目名称 | 对机动车违反强制检验规定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以及监督抽测结果超过规定标准的机动车逾期未进行强制检验,或者强制检验结果超过规定标准的机动车逾期未维修并检验合格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每月二百元标准处以罚款,不满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 【规章】《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保部令第8号) 第十八条 【优先管辖】两个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