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 |
项目名称 | 对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3号) 第二十三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规章】《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保部令第8号) 第十八条 【优先管辖】两个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