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返回 
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换证、注销手续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3号) 第二十一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二)未按规定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换证、注销手续的。 【规章】《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保部令第8号) 第十八条 【优先管辖】两个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