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 |
项目名称 | 对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环境监测情况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2号)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环境监测情况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规章】《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保部令第8号) 第十八条 【优先管辖】两个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