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 |
项目名称 | 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符合减排核查要求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1号) 第十九条 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中,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符合核查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规章】《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保部令第8号) 第十八条 【优先管辖】两个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