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 |
项目名称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 第三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依法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接受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其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