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 |
项目名称 | 对未建立污水处理产生污泥管理台账的,或者对危险废物产生情况未如实记录台账、未按规定保存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4号)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立污水处理产生污泥管理台账的,或者对危险废物产生情况未如实记录台账、未按规定保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规章】《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保部令第8号) 第十八条 【优先管辖】两个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