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 |
项目名称 | 对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按照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20%计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保部令第8号) 第十八条 【优先管辖】两个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