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公安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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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行为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