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公安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首页
/ 信用信息双公示 / 双公示目录
行政许可公示
行政处罚公示
双公示目录
返回
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违规混装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