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 |
项目名称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或者移交存档管理的行政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408号令)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