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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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项目名称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408号令) 第二十八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 附件1《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要求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颁发、变更、贮存危险废弃物超过一年的批准3个子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