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 |
项目名称 | 对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处置费用的行政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规章】《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保部令第8号) 第十八条 【优先管辖】两个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