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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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项目名称 对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规定进行封场的行政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三条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保部令第8号) 第十八条 【优先管辖】两个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