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 |
项目名称 | 对金属冶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未如实记录放射性监测结果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行政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2号)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如实记录放射性监测结果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保部令第8号) 第十八条 【优先管辖】两个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