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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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项目名称 对转入单位未提供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批准文件,而转出单位转让的行政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转入单位未提供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批准文件,而转出单位转让的,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出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