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 |
项目名称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发现个人剂量异常不报告,或者发现设备异常可能造成超剂量照射不停止使用、不报告的行政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现个人剂量异常不报告,或者发现设备异常可能造成超剂量照射不停止使用、不报告的,由环境保护或者卫生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规章】《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保部令第8号) 第十八条 【优先管辖】两个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