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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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项目名称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2号)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没收相关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规章】《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1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超过规定期限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规章】《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保部令第8号) 第十八条 【优先管辖】两个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