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公安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返回 
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保存交易证明材料行为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