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公安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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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作出警示、登记标识行为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单位